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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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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资质
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
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

9.1 一级资质标准

9.1.1 企业资产

净资产1亿元以上。

9.1.2 企业主要人员

(1) 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。

(2)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人,其中石油化工(或(油气田)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

(3) 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
(4)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。

9.1.3 企业工程业绩

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

质量合格。(1)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;

(2)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(可含附属设施)检维修工程3项。

9.2 二级资质标准

9.2.1 企业资产

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。

9.2.2 企业主要人员

(1)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。

(2)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,其中石油化工(或(油气田)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

(3)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 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
(4)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。

9.2.3 企业工程业绩

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
(1)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;

(2)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(可含附属设施)检维修工程3项。

9.3 三级资质标准

9.3.1 企业资产

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。

9.3.2 企业主要人员

(1)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。

(2)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,且石油化工(或(油气田)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

(3)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 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
(4)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。

(5) 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。

9.4 承包工程范围

9.4.1 一级资质

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。

9.4.2 二级资质

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。

9.4.3 三级资质

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、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。

注:

1.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、油气储运(管道、储库等)、石油化工、化工、煤化工等主体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。

2.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项目划分标准: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

(1) 30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

(2) 50万立方米/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;

(3)300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

(4) 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.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4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

(5) 800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6) 60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环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

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7) 30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8) 24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

置;

(9) 32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0) 50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10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1) 4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2) 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3) 30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4) 10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20亿立方米 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60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20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

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

(1) 10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

(2) 20万立方米/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;

(3) 100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亿立方米

/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

(4) 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2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

(5) 500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6) 30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环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

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7) 15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8) 12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9) 16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0) 30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5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1) 2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2) 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3) 20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4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5亿立方米/ 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20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万吨 /年以上煤制油、10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

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,企业资产、技术负责人需满足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,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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